通过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学习,使我认识到为什么进行这一培训学习,因为可以通过培训学习,达到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加强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目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提出的各项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支没有能力的队伍,怎么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全面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所以说,对公务员进行培训也是全面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必须全面提高公务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才能规范,高效、公正地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才能切实有效的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做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也即应按照要求认真学习努力提高在社会管理中的通用能力,为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下面结合自身所担负的监所检察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想法:
一、正确把握社区矫正政策,提高监所检察执法能力。社区矫正是目前刑罚制度的一项改革,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就以试点的形式在一些地方开始。各地情况不一,所以社区矫正开展的情形也不尽相同,政策法规执行也就不完全一致。但基准点一定要正确理解,否则就会影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因此要正确把握理解社区矫正政策和法规文件,首先一个,考验我们的就是政治鉴别能力,在这个认识学习和理解上政治鉴别能力第一重要。
第一就是学透什么是社区矫正,把握政策法律的政治鉴别能力,社区矫正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要理解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这是非常重要的噢。实践中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很大分歧,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活动。
第二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是一种政治认识上的鉴别能力,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和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第三认清社区矫正的任务,这是我们的方向性政治鉴别能力。1、按照我国刑法、刑
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合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正确把握住了这三条社区矫正政策,我们的政治鉴别能力就会大大的得到提高,并正确执行,社会稳定工作和三项重点工作就会稳步推进。做为从事监所检察这块业务的检察人员,就要从以上三方面来把握社区政策和中央保持一致,只有把握准备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才能做的好。
二、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监所检察监督工作能力。通过学习,认识到要注意加强把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为检察监督服务,为法律服务,为党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即要认真学习监外执行检察业务,又要认真掌握社区矫正有关文件法规、规定、规章。
第一要熟悉监所检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所检察监督条款,监所检察办法,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看守所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提高监所检察工作能力打下良好的的基础。
第二要讲究工作态度,把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运用好,不能讲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要言行一致。讲的是公平、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努力提高监所检察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
第三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监所检察的工作要求,对看守所和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坚持原则,坚持党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忠于职守不断提高监所检察工作能力。
第四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加强组织纪律性,在商品经济大潮中,要经得起考验,保证清正廉洁。无论什么小利大利都不能破坏纪律,要按党的要求,组织要求和法律的要求,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为提高监所检察工作能力保证清正廉洁。
所以我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做起,如果你不熟悉监所检察法律法规,监所检察工作就无法开展。如果熟悉监所检察法律法规,而没有一个好的工作态度,所熟悉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落实。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持清正廉洁,严明纪律,相信监所检察监督工作能力就一定会大大提高。个人的能力提高了,整个队伍的能力自然也就得到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然提高,从而加快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三、努力学习,加强协调沟通能力,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刑罚制度的改革。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已经7年时间了,从社区矫正部分地区试点发展到在全国试行,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为促进社区矫正改革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而其中的一些矛盾仍未能解决,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仍未为社区矫正正名,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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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网 高检院制定的《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亦未见就社区矫正监管,如何实行检察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上不能衔接,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法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这给检察机关开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免带来一些影响。实际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所检察,尤其是监外执行检察这一块,也就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时是按中央综治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文执行,然后再根据省制定联合发文和各家出台的规范性法规文件开展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公安机关从监外执行罪犯日常监管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法律程序上的监督管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强协调沟通能力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监所检察面临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等,面对一院、两局、多所。
首先是和法院的协调沟通,交付执行是监外执行的源头,按最高检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法院应向公安机关交付。法院实际执行的是省社区矫正文件规定,五种罪犯的监外执行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付执行。与现行的《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发生矛盾,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监外刑罚执行机关就这么暗消了。现联合下文又改过来,还是直接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法院的执行部门却不知道有新的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这个协调沟通就是要多印新的文件规定 《细则》 ,多上门宣传,让更多人了解《细则》,执行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动。同时要求法院多制作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也需要。公安机关需要是程序上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是实体上的需要,这项工作协调沟通好了,程序员上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第二是和公安机关协调沟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了解社区矫正的刑罚改革,掌握监外执行的过去和现在,才能增强协调沟通的能力。对于公安机关在刑法意义上的监外执行刑罚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进行比较,他们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公安机关从繁重的监外执行监管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警力侦破案件和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将监管的日常事务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但没有全部交出,而是由两家共同完成监外刑罚的执行任务。从目前改革过渡阶段中找出矛盾和实际问题,共同予以消除解决。达到了这一步协调沟通的能力才能得到增强,协调沟通能力的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开展的监所检察工作才能顺畅,监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才能打的开。
第三是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各基层司法所的协调沟通,如何才能协调沟通,也还是要加强对己的了解,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对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进行了解,不了解就不好协调沟通,协调沟通的能力自然不会得到提高。这个能力的提高范围就要更宽范一点,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是非常严肃的,是非常严厉的,具有非常大的强制性。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人,一般都不适应这样的力度,是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但从刑罚执行意义上讲,这个力度不能减,否则刑罚就要丧失惩罚的意义,达不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刑罚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要一件一件的做,一步一步的走,考验监所检察工作能力,检验协调沟通能力,还需要我们着力在监外执行本质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协调沟通的能力,并采取多种形式和实地考察,参加协调沟通能力经验交流会,包括书面上协调沟通能力的经验。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落到实处,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稳步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