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摘自论文资源库 简介: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性质 请求权    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的,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制度能更多的关注和。          不当得利指合法,或事后丧失了合法而被确是因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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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摘自论文资源库

   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性质 请求权 

  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制度能更多的关注和。 
     
  不当得利指合法,或事后丧失了合法而被确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的利益。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于德国法。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更新,已债法领域的一项制度。2002年出台的《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以条文规范,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节。 
   
  一、我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就我国现行法而言,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是匮乏的。在立法上只设有民法通则第92条,即“合法不当利益,他人损失的,应当将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以规定概括,欠缺可操作性,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法律的把握极为当得利法律的规范,只谓之以返还“不当利益”,而对返还范围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请求权的关系等均未规定。规范的如此抽象,在程度上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主张权利,法院亦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裁判基础。而《最高法院关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之利益范围了结实,而且其解释本身在内容上也许多问题。 
  我国当得利的规定仅限于法条和解释,其上是以法条取代一项制度,而事实上法条是难以承载起构造一项制度的任务的。立法中的粗糙与落后规定,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力的判例少之又少。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性质 
   
  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公平理念之制度。此公平理念为 社会 生活之最高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实定法不过将此原理化而已。同一自然事实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请求权时,究采辅助说竞合说,就事论事,而根植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和它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予以考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请求权,并存须斟酌请求权理由及社会生活实践而定。如法国仅设非债清偿,而不当得利主要是由判例及学说基于衡平理念弥补制定法,故在法国实务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请求权得关系时采辅助说。而在我国,从本文前面得分析可得知,不当得利制度本身的特质再加上我国立法及理论和我国不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等原因,在未来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宜赋予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全独立性,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将仍然起着补充性、辅助性的整合功能。,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请求权的关系时,也不宜采竞合说,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不符。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民法请求权是完整的系统,而组成该系统的要素便是请求权。在民法请求权系统中,请求权法律事实的得以产生。这得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法律事实是立法者抽象性思维的产物,是立法者对无限多样的自然事实得化认识的结果,在规范上特定法律事实与特定请求权势一一对应得。法律事实只能产生类型的请求权,而不产生多种类型的请求权。正如法国学者Hellwing所说的“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请求权。”(只不过自然事实却符合多个法律事实,从而产生多种类型的请求权。不过请求权的竞合是可以的,其并不性。法律事实法律现实,是立法或诉讼的将适用法律之的人的或事实状态,是法律所确认或。法律事实的创立带有的主观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及价值取向。就民法请求权系统而言,请求权的竞合并理想状态。请求权的竞合程度上是请求权向请求权领域的“入侵”,甚至是各个请求权向对方领域的“入侵”,其实质上是请求权的不状态。 


  在我国即将指定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请求权的关系时,不宜采竞合说。至于是采辅助说辅助说,则要视情况。 
   
  四、当得利制度的位置安排 
   
  安排不当得利制度可以该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有利于其功能与价值的。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何安排总体上着三种意见,主张安排在民法总则,主张安排在合同法中,则主张安排在债法总则。 
  1安排在民法总则中。该意见主要体现在《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该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设一条文,置于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节。草案将不当得利置于民法总则,确认了该制度的补充性地位,但从民法体系于债法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来考虑,编排并不,容易制度适用的混乱,且当得利制度自身的发展于也颇有不利。 
  2、安排在合同法中。崔建远先生,该方案在不设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纳,否则不可取。他“准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合致而的法律,而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把当事人双方锁在一起的法律关系。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准合同……了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与合同关系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前两者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时原则上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的关系。”不当得利与合同原则上并准用法律规定,而把不当得利规定在合同法中,体系与逻辑的,也不可取。 
  3、安排在债法总则中。该意见,不当得利既为债之种类,当属债法范围之内。而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合同法、侵权法独立成编几乎已成定势,不当得利规范较少,把不当得利制度与合同法、侵权法并列规制,让其也独立成编,有碍债法体系民法典的美观,故把其规制于债法总则较为妥当。不过有学者指出,的逻辑,债法总则的规定要适用于类型的债,而不当得利的规范显然不的属性和功能。当然,只要将债法分解为若干编,只要顾及编章的美,不当得利还有无因管理放置于何处,都不会另人满意,而且将不当得利债法总则编也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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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法总则本身,其还有许多的编排该怎么设计,包括当得利制度的安排,还需要细致的,以期能债法制度整个民法制度。 
   
  五、小结 
   
  不当得利制度一项完整的并独立价值的制度,其的意义其所能起的作用不容,也需要细致的与认识。不当得利制度公平原则的制度化、工具化,与发展,,则可以的弥补民法体系中的漏洞,的整合民法体系中的制度,整个民法体系更具系统性、有机性,从而理想状态。当得利制度不,不,一该制度自身的概括性、抽象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滥用,破坏整个民法体系的有序性,完整性;另一立法与理论的不,也有使不当得利制度难以其应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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