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
的
,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
制度能
更多的关注和
。
合法
,或事后丧失了合法
而被确
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
的利益。
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
于德国法。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
更新,已
债法领域的一项
制度。2002年出台的《
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以
条文
规范,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节。
规定
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是
匮乏的。在立法上只设有民法通则第92条,即“
合法
,
不当利益,
他人损失的,应当将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此以规定
概括,欠缺可操作性,
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法律
的把握极为
。
是
当得利法律
的规范,只谓之以返还“不当利益”,而对返还范围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
请求权的关系等均未
规定。规范的如此抽象,在
程度上
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主张权利,法院亦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
裁判基础。而《最高
法院关于
<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之利益范围
了结实,而且其解释本身在内容上也
许多问题。
当得利的规定仅限于
法条和
解释,其
上是以
法条取代一项制度,而事实上
法条是难以承载起构造一项制度的任务的。立法中的粗糙与落后规定,
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力的判例少之又少。
因
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
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
公平理念之制度。此公平理念为 社会 生活之最高
原则,亦为法律制度制定时所应遵从,实定法不过将此原理
化而已。同一自然事实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
请求权时,究采辅助说
竞合说,
就事论事,而
根植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和它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予以考虑。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
请求权,
并存须斟酌
请求权
理由及社会生活实践而定。如法国仅设非债清偿,而不当得利主要是由判例及学说基于衡平理念弥补制定法
,故在法国实务中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
请求权得关系时采辅助说。而在我国,从本文前面得分析可得知,
不当得利制度本身
的特质再加上我国立法及理论
的
和我国不采纳物权
无因性理论等原因,在未来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
不宜赋予不当得利制度的完全独立性,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将仍然起着补充性、辅助性的整合功能。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在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
请求权的关系时,
也不宜采竞合说,这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不符。
完整的系统,而组成该系统的要素便是
请求权。在民法请求权系统中,
请求权
依
法律事实的
得以产生。这
得法律事实
法律规定的
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法律事实是立法者抽象性思维的产物,是立法者对无限多样的自然事实得
化认识的结果,在规范
上特定法律事实与特定请求权势一一对应得。
法律事实只能产生
类型的请求权,而不
产生多种类型的请求权。正如法国学者Hellwing所说的“
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
请求权。”(只不过
自然事实却
符合多个法律事实,从而产生多种类型的请求权。不过请求权的竞合是可以
的,其
并不
性。
法律事实
法律现实,是立法或诉讼
的将
适用法律之
的人的
或事实状态,是法律所确认或
的
。法律事实的创立带有
的主观性,
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
及价值取向。就民法请求权系统而言,请求权的
竞合并
理想状态。请求权的竞合
程度上是
请求权向
请求权领域的“入侵”,甚至是各个请求权向对方领域的
“入侵”,其实质上是
请求权的不
状态。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
请求权的关系时,不宜采竞合说。至于是采
辅助说
辅助说,则要视
情况。
安排不当得利制度可以
该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性质
有利于其功能与价值的
。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何安排总体上
着三种意见,
主张安排在民法总则,
主张安排在合同法中,
则主张安排在债法总则。 
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该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设一条文,置于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节。草案将不当得利置于民法总则,确认了该制度的补充性地位,但从民法体系于债法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来考虑,
编排并不
,容易
制度适用的混乱,且
当得利制度自身的发展于
也颇有不利。
,该方案
在不设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纳,否则不可取。他
“准合同
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合致而
的法律
,而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把当事人双方锁在一起的法律关系。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准合同……
了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与合同关系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前两者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
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时原则上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
的关系。”
不当得利与合同原则上并
准用法律规定,而把不当得利规定在合同法中,
体系与逻辑的
,也不可取。
,不当得利既为债之种类,当属债法范围之内。而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合同法、侵权
法独立成编几乎已成定势,
不当得利规范
较少,
把不当得利制度与合同法、侵权
法并列规制,让其也独立成编,
有碍债法体系
民法典的美观,故把其规制于债法总则较为妥当。不过有学者指出,
的逻辑,债法总则的规定要
适用于
类型的债,而不当得利的规范显然不
的属性和功能。当然,只要将债法分解为若干编,只要顾及编章的
美,
不当得利还有无因管理放置于何处,都不会另人满意,而且将不当得利
债法总则编也
容忍的。
[1] [2] 下一页
友情提醒:本文来自www.cdfds.com[论文资源库]收集与整理,感谢原作者。,于债法总则本身,其还有许多的编排
,
该怎么设计,包括
当得利制度的
安排,还需要
细致的
,以期能
与
债法制度
整个民法制度。
一项完整的并
独立价值的制度,其
的意义
其所能起的作用
不容
,也需要

细致的
与认识。不当得利制度
公平原则的制度化、工具化,

与发展,
,则可以
的弥补民法体系中的漏洞,
的整合民法体系中的
制度,
整个民法体系更具系统性、有机性,从而
理想状态。
当得利制度不
,不
,一
,
该制度自身的
概括性、抽象性,
会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滥用,破坏整个民法体系的有序性,完整性;另一
,
立法与理论
的不
,也有
使不当得利制度难以
其应
作用与价值。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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